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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7條

凡逾保存期限之文卷,如仍有保存價值,得繼續保存,不宜銷燬,俟保存 價值消失,再行報燬。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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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