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 第6條

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第6條

已逾保存期限之文卷,應於各年度由主管文卷保存人員造具簡明清冊,送 請監所首長核閱函報監督機關審核,定期銷燬。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監所文卷保存期限規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