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 第18條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18條

監獄對收容於保護室之受刑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收容於保護室,每次不得逾二十四時,並應隨時觀察受刑人行狀,已無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應即終止。 二、收容於保護室前,監獄人員應檢查受刑人之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 三、接見方式得以視訊接見行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