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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17條

監獄應指派專人觀察收容於保護室者之行狀,每小時將觀察情形於受刑人收容於保護室觀察紀錄表記明之。 收容於保護室合併施以固定保護者,受刑人之行狀觀察及記錄,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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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