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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 第2條
監獄施用戒具與施以固定保護及保護室收容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二、監獄長官:指前款監獄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三、監獄人員:指第一款監獄之戒護人員。 四、家屬:指依民法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及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規定,與受刑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五、最近親屬:指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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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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