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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 第24條
監獄行刑法 第24條
第 四 章 戒護
監獄戒護受刑人外出,認其有脫逃、自殘、暴行之虞時,得經監獄長官核准後施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受刑人外出或於監獄外從事活動時,監獄得運用科技設備,施以電子監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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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護」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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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應嚴密戒護,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監獄認有必要時,得對受刑人居住之舍房及其他處所實施搜…
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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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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