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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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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72條
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僅得監看而不與聞,不予錄影、錄音;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 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監獄人員對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時往來之文書,僅得檢查有無夾藏違禁物品。 第一項之接見,於監獄指定之處所為之。
第六十七條
第一項、
第六十八條
第一項、
第六十九條
第一項及前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準用之。 前四項規定於未受委任之律師請求接見受刑人洽談委任事宜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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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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