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監獄行刑法 › 第73條

監獄行刑法 第73條

監獄認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有相當理由時,得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 前項通訊費用,由受刑人或請求接見者自付。但受刑人無力負擔且監獄認為適當時,得由監獄支付之。 前二項接見之條件、對象、次數之限制、通訊方式、通訊申請程序、時間、監看、聽聞、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72條看 監獄行刑法 全文第7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