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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77條

第 十 章 保管
外界得對受刑人送入金錢、飲食、必需物品或其他經監獄長官許可之財物。 監獄對於前項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所實施之檢查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經前項檢查認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時,得限制或禁止送入。 前三項金錢、飲食、必需物品及其他財物之送入方式、時間、次數、種類、數額、數量、限制或禁止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監獄行刑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5條監獄對於受刑人符合假釋要件者,應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審查。依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二…第120條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

「保管」的其他條文

第76條受刑人攜帶、在監取得或外界送入之金錢及物品,經檢查後,由監獄代為保管。但認有必要且無妨害監獄…第78條監獄對前條外界送入之金錢、飲食及物品,因送入人或其居住處所不明,或為受刑人拒絕收受者,應退回…第79條經檢查發現受刑人未經許可持有之金錢或物品,監獄得視情節予以歸屬國庫、毀棄或另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第80條受刑人經釋放者,監獄應將代為保管之金錢及物品交還之;其未領回者,應限期通知其領回。第81條受刑人死亡後遺留之金錢及物品,應限期通知其繼承人領回。前項繼承人有數人者,監獄得僅通知其中一…第82條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自各款規定之日起算,經六個月後,未申請發還者,其所留之金錢及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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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