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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第4條

評估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於檢察官決定監護處分之執行方式或是否予以變更時協助提供意見。 二、於檢察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辦理定期評估時協助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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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