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 第5條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第5條
評估小組會議之召集、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相關行政事項,由檢察機關協助辦理之。 檢察機關應協助安排會議之場地及幕僚人員,並應由檢察機關之(主任)檢察官列席會議。 前二項規定之事項,於依
第二條
第二項之規定囑託其他檢察機關辦理評估小組會議時,由受囑託之檢察機關辦理之。 評估小組會議之召集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並由召集人擔任評估小組會議之主席。主席請假或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理之;主席未指定代理人者,由評估小組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