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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第7條

評估小組會議應作成紀錄,並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提案之案由及決議,決議應含受處分人評估結果及評估意見,必要時,評估意見得由委員共同以書面補充之。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評估小組會議紀錄,如有遺漏、錯誤或再修正意見,得於下次評估小組會議提請主席徵詢與會委員意見後裁定更正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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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