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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處分評估小組作業辦法 第8條

評估小組會議所需之相關資料,由檢察機關或受囑託之檢察機關於會議前協助取得或調查之。評估小組認有必要於會議前派員面審時,由檢察機關或受囑託之檢察機關協助安排之。 評估小組得通知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各款受指定者、受處分人最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醫師、心理師、職能治療師、護理人員、輔導人員、社工人員、相關衛政、社政機關人員、矯正機關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士列席評估小組會議並表示意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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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