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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 第2條

河川、灌溉渠道、湖泊、水庫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地面水體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測底泥品質狀況,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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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