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 › 第3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 第3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至少每五年應定期檢測所轄水體之底泥品質一次。 前項檢測作業應於每年枯水期辦理。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檢測底泥品質備查作業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