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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0條

本會為調處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或調派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 組赴實地調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 前項調查及意見之研擬,必要時主任委員得於會議前請有關委員或調派業 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為之。 前二項專案小組,並得邀請其他專家或委員提供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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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