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測量或地籍主管兼任;所 需工作人員就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人員派兼之。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直轄市、縣(市)九二一震災災區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