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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 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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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