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直轄市、縣(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及運作,以推動兒童及少年福利工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12-21・共 10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直轄市、縣 (市) 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任務如下
: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發展、保護工作之整合規劃事項。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推動事項。
三、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之促進事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直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
主任委員,由社會局長兼任,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社會局、教育局副首
長兼任。
縣 (市) 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
任委員,由縣 (市) 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主任秘書兼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
;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主管機關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名額分配,其中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
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
人,均由直轄市社會局長、縣 (市) 長就該機關人員派兼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議。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副主任委員均
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機構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
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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