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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建築爭議事件協調事項。 二、關於建築爭議事件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建築爭議事件資料之搜集,調查,分析及研究事項。 四、其他有關建築爭議事件之交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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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