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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縣(市)(局)工務局長或建設局長兼任,未設工務局或建設局之縣(市)政府(局),由縣(市)(局)長兼任。委員十至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分別就左列人員聘派之。任期二年,屆滿後由主任委員另行聘派: 一、建築管理或都市計畫主管人員。 二、有關業務單位主管人員。 三、具有建築法律專門學識之專家二至三人。 四、建築師公會代表一至二人。 五、營造業公會代表一人。 六、地方熱心公益人士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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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