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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本會應於開會前七日將議事日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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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