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7條

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於舉行會議時,得報請上級主管建築機關指派人員列席指導。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直轄市、縣(市)(局)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