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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25條

不符合本辦法請領條件而領取輔助設施補助、職能復健津貼或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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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