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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 第27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27條
第五章 附則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基金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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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2條
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為查核申請人之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文件、資料,或進行現場訪視查核,申請人及…
第23條
申請人申請補助或津貼之書件未備齊者,應於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24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條及第十七條所定之審核期限,自申請書件備齊時起算。
第25條
不符合本辦法請領條件而領取輔助設施補助、職能復健津貼或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者,地方主管機關應…
第26條
本辦法所規定之書表及文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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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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