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 第4條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一次。 前條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