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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準則 第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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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