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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及職業教育獎勵辦法 第7條

獲獎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對辦理技職教育有功人員,依法規予以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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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