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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1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為辦理選舉業務,於直轄市、縣(市)各設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得於內政部發布改制計畫後,設立直轄市選舉委員會,並配合調整或裁撤原有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其原有業務由新設立直轄市選舉委員會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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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