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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9條

第四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與補充規定之研擬、擬釋及編印。 二、監察小組委員之遴聘與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規劃及處理。 三、政見稿及競選、罷免辦事處相關事務之處理。 四、違反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法律裁罰事務、訴願及訴訟之處理。 五、候選人政治獻金及競選經費相關業務之處理。 六、投開票所監察人員遴派講習之規劃及辦理。 七、淨化選舉風氣宣導之規劃及辦理。 八、選監檢警聯繫會報之辦理。 九、採購、出納、工友(技工、駕駛)、辦公廳舍及車輛管理維護、公共安全防災、事務管理。 十、其他行政及支援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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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