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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12條

本會對不動產估價師之懲戒案,應於審議決定後七日內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並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被付懲戒人及提送懲戒之機關、團體或人員。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懲戒決定確定後,應通知其轄內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及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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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