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政府秘書長以上人員、縣(市)政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擔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一人至二人。 二、不動產估價學者一人。 三、法律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 四、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建築主管人員一人。 六、地政主管人員一人。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補聘。 曾受懲戒處分之不動產估價師不得為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委員;在該直轄市或縣(市)開業之不動產估價師,不得為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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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