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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直轄市長或縣(市)長就主管業務及有關機關人員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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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