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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不得委託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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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