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受理不動產估價師懲戒案後,依下列程序辦理之: 一、通知被付懲戒人限於二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答辯或於本會開會時到會陳述。 二、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供意見。 三、提付本會會議審議。 四、製作懲戒決定書。 本會審議時,應參酌提送人所提之事實或證據及被付懲戒人所提之答辯或到會陳述之內容;被付懲戒人屆期未提出答辯或未到會陳述時,得逕為懲戒之決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