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本會懲戒決定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不動產估價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字號、住所或居所。 二、被付懲戒不動產估價師之事務所名稱、地址。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 四、主任委員簽名、蓋章。 五、決定懲戒之年、月、日。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被付懲戒不動產估價師為外國人者,指護照號碼。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