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本會懲戒決定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付懲戒不動產估價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動產估價師證書及開業證書字號、住所或居所。 二、被付懲戒不動產估價師之事務所名稱、地址。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 四、主任委員簽名、蓋章。 五、決定懲戒之年、月、日。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被付懲戒不動產估價師為外國人者,指護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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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