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審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團體、人員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離席。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