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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 第14條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14條
辦理不動產糾紛調處程序如下: 一、收件。 二、計收調處費用。 三、審查。 四、召開調處會議。 五、作成調處結果。 六、函送調處紀錄表。 前項審查時,得請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先行派員實地勘測或召開前置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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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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