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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5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主任委員不克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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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