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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就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辦理本會幕僚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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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