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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8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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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