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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9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應通知當事人列席陳述意見,並得依需要邀請有關機關 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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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