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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5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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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