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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8條
本會懲戒決定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懲戒不動產經紀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動產經紀人員證書(證明)字號、住所或居所。 二、被懲戒不動產經紀人員所屬經紀業之名稱、營業處所。 三、主文、事實及理由。 四、出席委員姓名。 五、決定懲戒之年、月、日。 六、不服懲戒決定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於被懲戒不動產經紀人員為外國人者,指護照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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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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