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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本會受理不動產經紀人員獎勵案後,應將相關文件及資料,提付本會會議審議,並決定獎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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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