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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4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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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