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 第5條
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5條
本會非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不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會。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