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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6條

本會委員就爭議事件,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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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