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 第12條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12條

本小組進行預審、現場履勘及小組會議時,應通知申請人到場陳述意見。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