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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3條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派之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建築管理、都市更新及其他有關業務人員。 二、具有土木、結構及建築專門學識之專家學者。 三、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及建築師之公會代表。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專家學者及團體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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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